尊敬的女士/先生: 您好!
《<婚姻法>解释三》(俗称新婚姻法)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,我们小组决定对其在社会群体中所产生的影响和原因进行探讨。据此,我们展开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调查,而您是其中一位受访者。 您对问卷中问题的回答无对错、好坏之分且不记名,由此获得的资料仅作研究用,请您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和看法,不必有任何顾虑。 真诚感谢您的合作! 2011年8月12日,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有关情况。解释指出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,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