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“收受礼金行为”的意见调查
       我国刑法把对贿罪描述成国家工作人员 “利用职务便利”、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,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不法财物时,往往通过更隐秘的方式进行,逃过刑法的惩罚。我们希望收集到不同人士对此现象的看法,为此需要耽误您几分钟的时间来完成问卷。万分感谢!!
1、请问您的年龄
  • 20岁及20岁以下
  • 21—30岁
  • 31—40岁
  • 41—50岁
  • 50岁以上
2、请问您所从事的职业是?
  • 律师、法务工作者
  • 公务员
  • 司法工作者
  • 其他职业
3、您的受教育程度是?
  • 小学
  • 中学
  • 大学
  • 研究生及以上
  • 其他
4、请问您的政治面貌是
  • 中共党员
  • 其他党派人士
  • 共青团员
  • 群众
5、您认为下列哪些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?
  •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“开后门”,私收财物的
  • 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取利益,私下以投资的名义,获取明显高于出资收益回报的
  • 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取利益,以明显低价向请托人收买或出售高档奢侈品的
  • 以开生日宴为由,不问来路收受礼金大肆敛财的
6、受收礼金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,这也成为人情社会中增进彼此好感的一种方式。国家工作人员因其特殊的身份,其收受礼金行为的妥当性值得探讨。您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对其后续行为会什么影响?
  • 没有影响
  • 影响甚微
  • 影响很大
  • 决定性作用
7、您觉得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?
  • 是,根据收受礼金的次数、数额设定处罚的标准
  • 否,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
8、“收受礼金”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收受礼金时没有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。如果您认为收受礼金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,那么您认为二者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?
  • “收受礼金”构成较低程度的受贿罪
  • 受贿罪构成较高程度的“收受礼金”
  • 互相独立,没有关系
9、您认为将收受礼金行为独立出受贿罪有没有必要?
  • 有必要
  • 没有必要
  • 无所谓
10、如果您认为有将收受礼金行为独立出受贿罪的必要,原因是(多选)
  • 收受礼金行为损害了国家和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
  • 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教育和预防作用
  • 能够抑制收受礼金的腐败问题
  • 党政规制手段不足和缺乏公示程序
  • 填补刑法规制的漏洞
  • 其他
11、如果您认为没有将收受礼金行为独立出受贿罪的必要,原因是(多选)
  • 该现象十分普遍、形式多样,杜绝难度大
  •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
  • 隐蔽性较强,证据收集困难,司法执行难度大
  • 和“礼学”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
  • 其他
12、请问您认为收受多少数额的礼金才能达到刑法应该处罚的程度呢?
  • 2000元以上
  • 5000元以上
  • 10000元以上
  • 参照地区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
  • 其他
13、请问您认为收受礼金的数额在一定期间内是否可以累积计算?
  • 可以,五年内累积收受金额的总和
  • 可以,五年内同一送礼者累次礼金总和
  • 不可以
  • 其他
14、请问您认为对收受礼金的处罚是否应该考虑上交、退还礼金和索取与否等因素?
  • 考虑上交、退还礼金
  • 考虑索取情节
  • 都应该考虑
  • 都不应该考虑
  • 考虑其他因素
15、请问您认为对收受礼金行为应处以什么刑罚?(多选)
  • 有期徒刑
  • 拘役
  • 管制
  • 单处罚金
  • 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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